新疆永兴同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浙江大华智联有限公司、新疆永兴同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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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11民初6256号
原告:浙江大华智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东桥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3417925444。
法定代表人:傅利泉,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卓小杭,该公司员工。
被告:新疆永兴同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红光山路2888号绿地中心202栋25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50760830684。
法定代表人:王夏东。
被告:王夏东,男,199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沙湾县。
被告:***,女,196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新疆沙湾县。
被告:时丽娟,女,199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沙湾县。
被告:高淑侠,女,1963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原告浙江大华智联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永兴同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王夏东、***、时丽娟、高淑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大华智联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颜燕香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章靖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