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优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优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航天海特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106民初31274号
原告:***优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高新区祁连大街**盛和广场******。
法定代表人:贾恒石。
委托诉讼代理人:穆胜平、赵宪法,河北穆胜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航天海特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思成路********v>
法定代表人:潘元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优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航天海特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优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9590元减半收取9795元,由原告***优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田天宝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凤敏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