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优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优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云南海铭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02民初10083号
原告:***优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高新区祁连大街788号盛和广场E座10层10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233632864。
法定代表人:贾恒石。
委托诉讼代理人:穆胜平,河北捷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明,河北捷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海铭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南屏街88号世纪中心13楼13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557797520X。
法定代表人:黄建华。
原告***优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海铭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7日立案。原告***优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在宣判前以撤诉方式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于法有据,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优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0元,由原告***优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其恒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周恩耀
书 记 员 邓云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