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107民初9587号
原告:***,男,197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正义,四川开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优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贾恒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焕军,男,197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市桥西区,系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优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628元,减半收取481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田甜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吕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