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0404执152号
申请执行人:唐环,女,198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
被执行人:长治市韩世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治市城东北路36号。
法定代表人:景东兵。
本院在执行唐环与长治市韩世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山西省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法院(2019)晋0421民初9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长治市韩世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长治市韩世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你处有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划拨、提取、扣留被执行人长治市韩世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你处的款19094元(含案件受理费157.5元、执行费179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 鹏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韩钱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