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韩世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某某与某某、长治市韩世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晋0404民初288号
原告:原亚慧,女,199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长治市。
委托代理人:周江辉,系原告朋友,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男,1966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长治市长子县。
被告:长治市韩世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治市城东北路36号。
法定代表人:景东兵。
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长治市解放西街28号13层。
负责人:杨锐斌,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和平,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原亚慧与被告***、长治市韩世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于2019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原亚慧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5元,减半收取计157.5元,由原告原亚慧负担。
审判员  梁江燕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秦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