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永盛电梯销售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延吉永盛电梯销售装饰有限公司、延边永盛电梯销售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合同诈骗罪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吉2401执3042号
被执行人:****电梯销售装饰有限公司,单位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
被执行人:延边永盛电梯销售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单位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
被执行人:***,****电梯销售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现羁押于延吉市看守所。
被执行人****电梯销售装饰有限公司、延边永盛电梯销售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合同诈骗罪一案,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吉24刑终13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判令被执行人***缴纳罚金人民币470000.00元。本院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于2020年8月3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于2020年8月7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20年8月4日,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证券、车辆、工商登记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反馈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分行营业部账户存款101.91元、光大银行北京宣武支行账户内存款496.54元、交通银行延边财富支行账户内存款226.68元、中国工商银行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分行营业部账户内存款215.03元;于2020年8月5日,到延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情况,经查询,被执行人***分别有107.53平方米房屋一座和156.02平方米房屋一座和233.37平方米房屋一座和102.23平方米房屋,已抵押并被另案查封,有374.51平方米房屋一座被另案查封;经调查被执行人***无保险收益。2020年8月19日,依法对被执行人****电梯销售装饰有限公司、延边永盛电梯销售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于2020年8月5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电梯销售装饰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分行营业部账户存款101.91元、光大银行北京宣武支行账户内存款496.54元、交通银行延边财富支行账户内存款226.68元、中国工商银行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分行营业部账户内存款215.03元,于2020年8月20日划拨了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吉宏银支行的账户存款215.03元、光大银行北京宣武支行账户内存款496.54元、交通银行延边财富支行账户内存款226.68元、中国工商银行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分行营业部账户内存款215.03元,于2020年8月24日将执行款1040.16元划入(2020)吉2401执3042号案件中。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执行员  丁钢元
执行员  金京泉
执行员  吴云峰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