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永盛电梯销售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分行与延边永盛电梯销售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某某、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吉2401执1114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分行,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光明街238号。
负责人:杜文师,行长。
委托代理人:全仁龙,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延边永盛电梯销售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吉林省延吉市站前街300-4-33号。
被执行人:***,男,1965年4月4日生,汉族,现羁押于延吉监狱。
被执行人:***,女,1974年4月27日生,汉族,住所吉林省延吉市。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分行与被执行人延边永盛电梯销售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吉2401民初33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返还本金450万元及利息;2.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承担案件受理费43,128元、公告费600元、保全费5,000元)。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18年4月24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主动履行。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工商登记等进行了调查。本院于2018年6月7日作出(2018)吉2401执1114号之一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延吉市新丰街333-1号、天池路的房屋以及被执行人***与***共有的位于延吉市小营镇东农一队1001的房屋。本院于2018年6月14日作出(2018)吉2401执1114号之二执行裁定,评估、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延吉市新丰街333-1号、天池路2012号、2096号的房屋。
本院委托延边天元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上述房屋,评估公司于2018年7月23日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为4,894,456元。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2019年9月29日在延吉市人民法院阿里巴巴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无人竞买。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至2020年1月3日期间在延吉市人民法院阿里巴巴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了公开变卖,无人竞买。现申请执行人不同意接受以物抵债。本院于2020年1月6日解除对上述房屋的查封。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内余额少,不要求扣划,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因找不到,所以无法采取其他措施。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对被执行人其他房屋进入评估、拍卖程序。本院于2019年4月3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于2020年1月6日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执行员 全 军
执行员 安 敏
执行员 金永权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金 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