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吉2402执552号
申请执行人:延边国际饭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延边永盛电梯销售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延边国际饭店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延边永盛电梯销售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延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吉2401民初273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延边国际饭店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6日向延吉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延边永盛电梯销售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执行款469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延吉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7日立案执行。2019年8月22日,延吉市人民法院将本案移送至图们市人民法院办理,我院于2019年9月6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2018年12月20日,延吉市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延边永盛电梯销售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邮寄发出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财产报告令及廉政监督卡;
二、2018年12月19日,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延边永盛电梯销售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证券、不动产、互联网银行、工商、车辆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延边永盛电梯销售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
三、2018年12月19日,在延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明被执行人延边永盛电梯销售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无房产信息。
四、延吉市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延边永盛电梯销售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公告发出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财产报告令及廉政监督卡;
五、2019年8月22日,延吉市人民法院将本案移送至图们市人民法院办理,我院于2019年9月6日立案执行;
六、2019年9月10日,再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延边永盛电梯销售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证券、不动产、互联网银行、工商、车辆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延边永盛电梯销售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
七、2019年12月5日,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延边永盛电梯销售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八、2019年12月5日,第三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延边永盛电梯销售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证券、不动产、互联网银行、工商、车辆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延边永盛电梯销售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
九、本院对申请执行人延边国际饭店有限公司进行约谈,告知其本院对被执行人延边永盛电梯销售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财产调查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本院财产调查结果,并表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延边永盛电梯销售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延边永盛电梯销售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进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职权对本案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长李斌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