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吉2401民监26号
监督机关:延吉市人民检察院。
原审原告:延吉市三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吉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阿里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延吉永盛电梯销售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吉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审被告:延边永盛电梯销售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延吉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审被告:***,男,1965年4月4日生,现羁押于延吉市看守所。
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原告延吉市三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延吉永盛电梯销售装饰有限公司、延边永盛电梯销售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作出(2016)吉2401民初2509号民事调解书。延吉市人民检察院以延市检民(行)监【2017】22240100011号再审检察建议书向本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