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冀0827民初3778号
原告:江苏扬州合力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广陵区施井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0140715681B。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尚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诗月,江苏尚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承德金昊达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宽城满族自治县滨河街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7081311846M。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宽城满族自治县水务局。住所地: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镇滨河街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0827000982198P。
法定代表人:任景山。职务:局长。
原告江苏扬州合力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承德金昊达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宽城满族自治县水务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6日立案。原告江苏扬州合力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扬州合力橡胶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扬州合力橡胶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718.00元,减半收取计18859.00元,由原告江苏扬州合力橡胶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