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元威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康发动力设备有限公司、贵州元威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川0193执3839号之一
成都康发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贵州元威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0193民特880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13600元,执行费3104元。 本院在执行成都康发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贵州元威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裁定书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成都康发动力设备有限公司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成都康发动力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海平 审判员  王 景 审判员  方 嘉
书记员  王静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