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黔0502执2052号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黔0502民初3602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毕节市通发电力电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元威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贵州元威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无有价证券、无银行存款、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黔0502执205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 璟
审判员 杨 彪
审判员 袁红菊
书记员 余 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