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元威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阳金宁联电缆销售中心、*国贵、贵州元威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黔0102执181-1号
申请执行人:贵阳金宁联电缆销售中心,地址: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太升交电市场二期一楼A挡9号。
投资人:**。
被执行人:***,男,1970年3月2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
被执行人:贵州元威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东安路252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黔01民终45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已向被执行人***、贵州元威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贵州元威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归还申请人贵阳金宁联电缆销售中心贷款3711131元、律师代理费120000元及违约金(按年息24%标准,从2015年2月7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国贵、贵州元威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25000元、贵州元威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5490元、执行费66320元。但被执行人***、贵州元威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第38条、第39条、第4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贵州元威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3901621元,或查封、扣押、拍(变)卖其等价值财产,以价款清偿以上债务。
二、提取被执行人***、贵州元威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收入3901621元清偿其所欠申请执行人的债务。
三、被执行人***、贵州元威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的利罚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据实计算,亦一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