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元威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元威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川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沙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黔0523执70042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贵州元威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男,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贤跃。
被执行人:重庆川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沙分公司。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2017)黔0523民初29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4月3日立案受理了贵州元威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重庆川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沙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重庆川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沙分公司应支付贵州元威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2814840.00元及利息(从2017年8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至该款履行完毕之日止),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4740.00元、执行费30550.00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重庆川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沙分公司送达了限期执行通知书与财产报告令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相应义务,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将其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但因在本案冻结之前其银行账户已被他案在先冻结,本院未实际冻结到存款。经查,被执行人的商品房除已售的部分,其余商品房已被重庆市渝北区法院及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因本院在执行(2017)黔0523执1031号案件中已对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贵州省金沙县鼓场街道玉屏村鼎盛金港的商业用房进行了查封,现已委托评估,现经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了如下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重庆川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沙分公司欠申请执行人贵州元威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2814840.00元及利息(据实计算),申请执行人自愿待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2017)黔0523执1031号案件处置被执行人商铺完毕后再由被执行人从中支付;二、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740.00元、执行费30550.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因和解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贵州元威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2018)黔0523执70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发执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孙瑛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