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元威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大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贵州元威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申大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贵州元威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26
浙江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温乐商初字第3726号
原告:申大变压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戴中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联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元威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申大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元威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减、缓、免交纳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申大变压器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