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致诚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齐齐哈尔市致诚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与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黑龙江能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203民初1967号
原告:齐齐哈尔市致诚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双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03660241942C。
法定代表人:李淑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之全,黑龙江齐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功锦,黑龙江齐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通北路凤凰城建华区政府第二办公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30203MB0281199M。
法定代表人:郭朋,该局局长。
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黑龙江能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抚顺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21285162413。
法定代表人:卢溅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苟学志,黑龙江磊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泽慧,黑龙江磊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齐齐哈尔市致诚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黑龙江能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立案,原告齐齐哈尔市致诚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齐齐哈尔市致诚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984元,变更诉讼请求及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齐齐哈尔市致诚电力安装有限公司负担,其余25,959元予以退还原告齐齐哈尔市致诚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审判长  高舒展
审判员  张文汇
审判员  马丽丽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