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203民初81号
原告:齐齐哈尔市致诚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双华路37号。
法定代表人:李淑娟,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黑龙江能源建设有限集团,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抚顺街288号。
法定代表人:卢溅平,该公司经理。
原告齐齐哈尔市致诚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黑龙江能源建设有限集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原告齐齐哈尔市致诚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齐齐哈尔市致诚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收7,397.50元,应收25.00元,应退还7,372.50元,由原告齐齐哈尔市致诚电力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福龙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奚 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