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宁0122民初721号
原告:***昊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2205464061XU。
法定代表人:张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1、祁某,宁夏泽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北方明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22788243349R。
法定代表人:黄某2。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北京市中银(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昊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昊泰电力公司)与被告宁夏北方明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明珠房地产开发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鑫昊泰电力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1、祁某,被告北方明珠房地产开发公司委托代理人刘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鑫昊泰电力公司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协助原告办理贺兰县银河公寓××四套房屋的登记备案手续;2.被告支付原告因迟延办理房屋登记备案手续而产生的违约金867600元(自2018年1月21日暂计至2020年1月14日并计算至涉案房屋办理产权登记备案手续之日止);3.被告承担原告额外承担的增值税74139.45元;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明确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将银河公寓××室办理至案外人张某名下,银河公寓××室办理至案外人徐某名下。
被告北方明珠房地产开发公司答辩要点:1.原告第一项诉讼请求与合同约定不符。施工合同没有约定被告协助原告办理备案的义务,办理备案的流程是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后,原告自己也可以去房管部门备案。至今未签订正式购房合同原因是原告用120万元工程款抵顶房款,但是原告至今未向被告公司开具120万元工程款收据,原告没有向被告出具支付房款的合法手续;签订购房合同是双方行为,被告的房屋具备签约、备案、办证的全部条件,但是签订合同仅有被告一方无法完成,因此不能将责任归咎被告一方;被告已经于2019年10月13日将四套涉案房屋交给原告并且原告投入使用涉案房屋,被告并未违反合同约定。2.原告第二项诉讼与合同约定不符,涉案房屋随时可以办理签约、备案、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并没有出现不能办理产权登记的问题。办理房屋登记通常是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由买受人持购房合同和发票自行前往房管部门办理备案和产权登记。现双方未签订正式购房合同,就以原告因迟延办理房屋备案为由要求被告承担违约金没有任何依据。既然合同没有约定被告有协助原告办理备案的义务,那么备案迟延就要让被告支付违约金,原告的诉请不应当获得支持。3.依法纳税是法人的义务,原告将其应履行的法定义务,要求被告承担,于法无据。涉案合同约定的工期是原告应当于2017年10月底完工送电,合同为包干价120万,但原告发票是2018年11月26日才开具,说明原告工期延误,因原告自身的原因,为规避税率风险。合同第五条2款也明确约定工程中使用的材料及人工、机械费无论市场还是政策性调整的机会与风险均在乙方确定的报价中体现,不可做任何调整。4.合同第六条约定执行标准按照《电气装置安装工程及验收规范》、《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有关规定执行。合同后附预算书第三页36、37项包含箱体和配电柜的围栏两项。原告至今未按上述两项验收规范的标准和预算内的施工范围完成配电柜四周安全围栏设施的制作和安装,严重影响了配电箱的使用安全,原告应当向被告承担违约责任。5.该工程原告到今日都没有完善配电柜的安全设施,涉案工程未办理工程移交手续,原告工期延误按合同约定每日应当承担2000元违约金,我方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查明的事实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和举证、质证情况,本院确认如下事实:
2017年8月25日,原告鑫昊泰电力公司(乙方)与被告北方明珠房地产开发公司(甲方)签订《10KV配电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工程内容为:1.2*400KVA变压器安装(高压开关选用施耐德宝光或西安开关厂;低压开关选用德力西或天正)。2.供电公司的报装、图纸(由甲方提供)送审、资料整理、验收、送电。3.计量表计的安装和效验,配合甲方解决分户电表事宜,电表由甲方负责安装,乙方协助验收。4.电缆沟的开挖电缆(主进线3*95m㎡、出线3*50m㎡国标电缆),敷设、路面恢复、变电站基础等全部施工。5.其他配件材料按预算报价书验收。6.除合同规定外,乙方负责本配电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全部手续和费用。合同约定工程造价:银河公寓精装修公寓房屋四套(三套50平米,一套60平米),(所顶房屋必须手续齐全,能够在房屋交工后办理房产证土地证等相关手续。如因甲方问题不能办理房屋产权手续,期限在交工两个月内,从第三个月开始按房屋总价每天1‰计算违约金),本公司开具增值税3%专用发票。工程包干价壹佰贰拾万元整(?1200000)。合同约定施工周期为从合同生效之日起到2017年10月底完成交工送电。每推迟一天扣除2000元违约金。合同约定付款方式为签订合同后付两套房屋,配电设备安装完毕由供电部门验收送电十日内付两套房屋。否则乙方有权拉闸停电直至款项付清。工程中使用的材料及人工、机械费无论是市场还是政策性调整的机会与风险均在乙方确认的报价中体现,不可做任何的调整。合同约定执行标准按照《电气装置安装工程及验收规范》、《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有关规定执行。合同工程质量约定本工程质量必须按供电部门审定的供电方案及电气安装工程验收规范及有关规定,必须满足供电部门图审意见、施工方案及验收送电要求,必须满足施工图及消防要求。甲乙双方的责任与义务约定,甲方应及时提供安装设备所需场地,工程款项的拨付如因上述提供时间延误造成乙方误工损失,工期顺延,由此引起的连带问题由甲方负责。乙方所提供产品的质量,安装施工工艺,测试手段及方法都应符合国标颁发的标准和规范要求。本合同所列款项不含供电部门所收双电源高可靠性费、负荷控制费、预交电费等费用。原告鑫昊泰电力公司在乙方处加盖***昊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印章,被告北方明珠房地产开发公司在甲方处加盖宁夏北方明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印章。
合同附件工程概(预)算书编制说明处记载:工程概况为10KV电缆分支箱、2*500KV箱式变电站供货、安装及试验,箱变基础及围栏(含散水、瓷砖),高压电缆及敷设,其他详见预算书。
合同履行过程中,原、被告达成口头协议,涉案合同约定的以房顶抵工程款的四套房屋系银河公寓××室。2019年10月13日,原告鑫昊泰电力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领取上述四套房屋钥匙和水卡。2019年12月31日原告鑫昊泰电力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交纳了银河公寓××室2019年8月1日-2019年12月21日期间的物业费、2019年1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采暖费、水费。
原告在施工过程中,案外人徐某与原告协商用银河公寓508室房屋以房抵债。2017年10月12日,案外人徐某签订明珠银河公寓认购协议书一份,认购房号××,认购面积60.17㎡,本认购协议书所述认购房屋面积以房屋测量报告为准,备注处注明合同签订时,所需缴纳的相关款项据实通知,缴纳后方可签订购房合同。被告北方明珠房地产开发公司在经理签章(同意按上述条款实行)处加盖宁夏北明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印章。
2017年10月21日,原告鑫昊泰电力公司出具联系函一份,载明:致“银河公寓”项目部,我公司承包的贵方“银河公寓10KV配电工程”,其中包括10KV电缆分支箱1座、400KVA箱变2座设备供货及安装调试、2路高压电缆敷设,合同中约定交工送电日期为2017年10月底,因贵方未能及时向供电部门缴纳所收高可靠性费用和负控装置费用,导致供电方案过期,我公司不能及时的向供电部门申报竣工验收资料,影响交工日期,现因供电方案已过期,要重新到供电部门办理高压报装手续,因贵方的原因影响交工日期与我公司无关,望贵方理解。案外人孙某在联系函中加注“情况属实孙某”字样,庭审中,被告认可案外人孙某系该工程项目经理。
2017年11月1日,国家电网出具的高压供电方案答复单记载:户名宁夏北方明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用电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县,供电容量2×400KVA,应收高可靠性供电费22万元,告知事项记载现将贵户供电方案答复如下:受电工程具备供电条件,供电方案详见正文。本供电方案有效期自客户签收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如遇有特殊情况,需延长供电方案有效期的,客户应在有效期到期前十天内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供电企业视情况予以办理延长手续。贵户接到本通知后,即可委托有资质的电气设计、承装单位进行设计和施工。请贵户在竣工报验前交清上述营业费用。
2018年5月8日,被告北方明珠房地产开发公司向贺兰县供电公司交纳(10千伏)-地下电缆-电网建设费132000元以及(10千伏)-架空电缆-电网建设费88000元,上述共计22万元。
2018年5月10日,被告北方明珠房地产开发公司在《验收申请》中加盖宁夏北方明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印章,该验收申请载明:我单位(宁夏北方明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昊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已按时完成了银河公寓10KV开闭所及2*400KVA变压器安装工程,自检验收合格,现上报贵局给予验收送电。
2018年5月16日,案外人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贺兰县供电公司对涉案工程进行检验,出具客户《受电工程竣工检验意见单》一份,载明客户北方明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用电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县以北、安鑫花园以南、富荣花园以西、宁夏豪威热力公司以北银河公寓,申请容量为新装2*400KVA,共计800KVA,现场检验意见合格,客户签收处由钱力签字确认。
2018年5月21日,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贺兰县供电公司在《新装(增容)送电单》上签章,客户北方明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用电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县以北、安鑫花园以南、富荣花园以西、宁夏豪威热力公司以北银河公寓,申请容量为新装2*400KVA,送电人处案外人赵某、吴某签字,送电日期2018年5月21日。
2018年10月31日,被告北方明珠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中建设单位意见一栏中加盖宁夏北方明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印章,并由项目负责人黄自斌签字并在该栏中注明“同意验收”。该《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内容首页备案事由载明:本工程已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规定》要求,建设单位已组织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备案文件齐全,现报送备案管理机构备案。2018年11月1日,被告北方明珠房地产开发公司备案事由一栏中加盖宁夏北方明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印章,并在法定代表人(章)处加盖黄某2之印的印章。该竣工验收备案文件于2018年12月6日经备案单位审核,2018年12月7日同意核准备案。
2018年11月26日,原告鑫昊泰电力公司向被告北方明珠房地产开发公司出具13张宁夏增值税专用发票,税价合计120万元,上述13张宁夏增值税专业发票记载税率均为10%。2018年11月28日原告鑫昊泰电力公司向被告北方明珠房地产开发公司送交上述增值税发票,被告北方明珠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文件签收回执单上签章。
另查明,被告北方明珠房地产开发公司已向本院另行提起诉讼,要求原告鑫昊泰电力公司向其退还未施工部分工程价款、工程款利息、违约金、公证费等相关费用,并对涉案10KV电缆分支箱现状进行了证据保全,该照片显示涉案10KV电缆分支箱现状为未见围栏。
判决的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10KV配电施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原、被告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原告鑫昊泰电力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对涉案工程进行施工,被告北方明珠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中验收申请处载明涉案工程已按时完工并自检验收合格,且该工程经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贺兰县供电公司检验合格并供电投入使用至今,银河公寓也已经各方竣工验收合格,并于2018年12月7日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被告北方明珠房地产开发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涉案合同付款方式为签订合同后付两套房屋,配电设备安装完毕由供电部门验收送电十日内付两套房屋。后原、被告达成口头协议,确定以房顶抵工程款的四套房屋为银河公寓××室。现涉案房屋已具备办理登记手续的条件,被告北方明珠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当协助原告鑫昊泰电力公司办理手续,但原告鑫昊泰电力公司要求将涉案四套房屋办理至原告法定代表人张某以及案外人徐某名下,该二人但并非涉案合同的相对方以及本案当事人。原告鑫昊泰电力公司要求被告北方明珠房地产开发公司将涉案四套房屋办理至他人名下,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鑫昊泰电力公司要求被告北方明珠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因迟延办理房屋登记备案手续而产生的违约金867600元(自2018年1月21日暂计至2020年1月14日),并要求计算至涉案房屋办理产权登记备案手续之日止。涉案合同约定如因被告问题不能办理房屋产权手续,从第三个月开始按房屋总价每天1‰计算违约金,该约定中所述“交工”根据前后文理解,应为涉案房屋交工。被告北方明珠房地产开发公司称涉案房屋系精装修房屋,于2019年8月底完成精装修,在此之前不具备交付条件,原告鑫昊泰电力公司所主张违约金系因迟延办理房屋登记备案手续而产生的违约金,涉案房屋虽为精装修公寓,但已于2018年12月7日同意核准备案。不动产的变动应当以登记为准,涉案合同约定工程款支付方式为交付房屋,当事人必须履行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才能实现以房顶抵工程款的合同目的,故被告北方明珠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协助办理房屋登记备案手续,原告鑫昊泰电力公司有权自房屋具备办理备案条件的第三个月起即2019年2月7日开始要求被告支付迟延办理房屋产权手续的违约金。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为日1‰,明显过高,本院酌定按日万分之五标准予以计算,自2019年2月7日至2020年1月14日期间的违约金,核算为204600元(1200000元×日万分之五×341天=204600元),且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1月15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违约金(以工程包干价120万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
原告鑫昊泰电力公司诉请判令被告北方明珠房地产开发公司承担额外承担的增值税74139.45元。2017年原告系小额纳税人,按照相关规定可开具3%增值税发票,双方签订的合同亦约定原告向被告出具税率为3%的增值税发票,2018年因原告发展业务需要,税务机关认定原告为一般纳税人,原告向被告出具增值税发票税率为10%,税价合计120万元,双方约定涉案工程款为包干价120万元,开具发票时间由原告自行决定,因其纳税主体资格变更而导致的税率上升应当由其自行承担。原告鑫昊泰电力公司要求被告北方明珠房地产开发公司承担因其公司税率上涨增加的增值税74139.45元,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北方明珠房地产开发公司辩称,因原告鑫昊泰电力公司未向其开具120万元工程款收据,以及支付房款的合法手续,延迟办理房屋备案登记手续系因原告自身原因导致,原告鑫昊泰电力公司已向其开具并交付增值税发票,被告北方明珠房地产开发公司针对其该抗辩意见未能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纳;被告北方明珠房地产开发公司辩称原告鑫昊泰电力公司未按约定的施工范围完成配电柜安全围栏设施的制作和安装,未办理工程移交手续,并延误工期,其已另行主张,本案不作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宁夏北方明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昊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违约金204600元,且被告宁夏北方明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自2020年1月1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违约金(以工程包干价120万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
二、驳回原告***昊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0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昊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173元,被告宁夏北方明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43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郭晓方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王荣富
书记员 田 野
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