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金展实业有限公司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112财保68号
申请人陕西金展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5011。
法定代表人李昌菊,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夏飞燕,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陕西华帝龙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附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2964。
法定代表人朱振平。
申请人陕西金展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华帝龙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申请人申请于2019年3月1日对被申请人陕西华帝龙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X、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X内的存款共计450万元予以冻结。现申请人以保全期限即将届满为由,申请予以继续冻结。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续保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陕西华帝龙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X、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X内的存款共计450万元继续予以冻结。
上述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人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白 剑
审 判 员 孙亚莉
审 判 员 魏 钰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杨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