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金展实业有限公司

陕西金展实业有限公司与陕西华帝龙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2民初16488号
 
原告(反诉被告):陕西金展实业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XXXXXXXXXXXXXX5011。
法定代表人:李昌菊,总经理兼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恩龙,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飞燕,女,该公司员工,住西安市未央区。
被告(反诉原告):陕西华帝龙置业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附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XXXXXXXXXXXXXX2964。
法定代表人:朱振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伟,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李玮,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陕西金展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陕西华帝龙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本诉申请、被告于2021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反诉请求。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金展实业有限公司撤回本诉起诉,准许被告陕西华帝龙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反诉起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4021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010.5元,由原告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3644元(被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822元,由被告负担。
 
审  判  员  付  蕾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赵媛坤
 书  记  员  杨  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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