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104民初11278号
原告:陕西金展实业有限公司,住所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李昌菊,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西安宝马建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戴贵,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陕西铭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李站,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金展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宝马建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陕西铭园置业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1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金展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金展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贺洪武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韩瑞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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