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12执5170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金展实业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陕西彩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陕西金展实业有限公司与陕西彩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陕西金展实业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0112民初7625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按照(2021)陕0112民初7625号民事调解的约定:“原告陕西金展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彩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2日签署的《产品订购合同》中所涉货品双方签订保修期延长一年的合同,由原告向被告支付原合同总价9%的延保费。在延保合同签署完成后十天内,由被告派人前往产品所在项目地维修涉案产品,原告方派人协助。需要更换的配件(以《产品订购合同》所列清单为准)的费用由被告承担。维修期间各方派出人员的差旅费等相关费用由各方自行承担。”本院多次联系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延保协议,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延保协议,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6号)第十七条(十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112执517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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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杜娟
审判员 王昆
审判员 别致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汪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