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03财保111号
申请人:陕西金展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草滩生态产业园草滩十路1288号创新产业及公共服务区Al号。
法定代表人夏飞燕,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寇园英,女,198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
被申请人:陕西建工第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大白北路199号。
法定代表人:黄海龙,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陕西益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太白北路199号。
法定代表人:王博皓,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陕西金展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建工第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益兴建设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陕西金展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依法保全被申请人陕西建工第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益兴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45842.45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陕西金展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的保函(责任限额人民币145842.45元)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建工第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益兴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45842.45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
案件受理费1249元,申请人陕西金展实业有限公司已交纳(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杨护军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李 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