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6民初3438号
原告陕西金展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835485011。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草滩生态产业园草滩十路1288号创新产业及公共服务区A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西安正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105MA6TW22Y56。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沣东新城天台路与征和四路西南角**·公园华府售楼部三层301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西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105MA6TW1J45Y。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沣东新城天台路与征和四路西南角**·公园华府售楼部二层201室。
法定代表人董**,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金展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正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陕西金展事业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371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8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肖 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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