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渤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锦州渤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锦州中远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辽0781执444号
申请执行人:锦州渤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锦州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锦州中远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向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锦州渤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锦州中远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凌海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8日作出(2017)辽0781民初307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3月28日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177万元,利息542062元,设计费5万,诉讼费14282元,合计2376344元。本院于2018年3月28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报告财产情况。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刚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姜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