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六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焦作六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焦作鑫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802民初4719号之二
原告:焦作六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南通路1959号。
法定代表人:张耀中,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炳豫,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志,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焦作市民主北路15号。
法定代表人:张希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连,女,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延鸣,河南执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焦作市亨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南通路1959号二楼1号。
法定代表人:牛小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方涛,河南海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思硕,河南海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焦作六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建公司)与被告***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鑫安公司)、第三人焦作市亨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亨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2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六建公司于2021年6月7日以已与鑫安公司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六建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焦作六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950元,由原告焦作六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焦作六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郑连生
人民陪审员  肖广玉
人民陪审员  王安符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蔡晓淼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