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六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焦作六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焦作鑫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802民初4719号之三
原告:焦作六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南通路1959号。
法定代表人:张耀中,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炳豫,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志,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焦作市民主北路15号。
法定代表人:张希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连,女,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延鸣,河南执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焦作市亨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南通路1959号二楼1号。
法定代表人:牛小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方涛,河南海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思硕,河南海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作六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建公司)与被告***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鑫安公司)、第三人焦作市亨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亨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六建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12月29日作出(2020)豫0802民初4719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告鑫安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7901646.81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2021年6月7日,原告六建公司以已与鑫安公司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于同日作出(2020)豫0802民初4719号之二民事裁定,准予原告六建公司撤诉。
本院认为,因原告六建公司书面申请撤诉,本院已作出(2020)豫0802民初4719号之二民事裁定,准予原告六建公司撤诉。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解除对被告***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7901646.81元的冻结措施及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的查封、扣押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郑连生
人民陪审员  肖广玉
人民陪审员  王安符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蔡晓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