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六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焦作六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温县盛鑫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825执540号之一
申请人:焦作六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南通路1959号。
法定代表人:张耀中,总经理。
被执行人:温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县产业集聚区鑫源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郑建军,经理。
申请执行人焦作六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温县**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温县人民法院(2020)豫0825民初22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未按照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温县**置业有限公司在温县鑫源路北、子夏大街东有不动产及在温县中福路东段南侧有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温县**置业有限公司位于温县鑫源路北、子夏大街东的不动产,产权证号:【豫(2018)温县不动产权第0002752号】及在温县中福路东段南侧的土地,证号:【温国用(2014)字第000067号】。
二、被执行人温县**置业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诉讼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牛卫平
审判员  杨得坡
审判员  杨太平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史曼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