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六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焦作六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温县盛鑫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825民初2207号
申请人:焦作六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南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00173550027K。
法定代表人:张耀中,总经理。
被申请人:温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温县产业集聚区鑫源路东段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5MA40BDCB64。
法定代表人:郑建军,经理。
焦作六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温县**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6日作出(2020)豫0825民初22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自动履行期限内,申请人焦作六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温县**置业有限公司的“温县**公租房政府回购款”存款6500000元予以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已发生法律效力,但判决履行期限未满,申请人焦作六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但保全数额不能超出判决确定的数额,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温县**置业有限公司的“温县**公租房政府回购款”55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段爱霞
人民陪审员  石 伟
人民陪审员  段小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闪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