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六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焦作六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825民初297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刘金才,男,195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温县赵堡镇南孟丰村**,身份证号4108251955********。
被申请人:***,男,1970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温县。
被申请人:焦作六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00173550027K。
住所地:焦作市民主中路**院内。
法定代表人:张耀中,系公司经理。
刘金才与***、焦作六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作出(2020)豫0825民初2977号民事裁定书,立即冻结被申请人***、焦作六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4728元,查封期限一年。申请人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焦作六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金才撤回对被申请人***、焦作六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被申请人***、焦作六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4728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毛天亮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