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六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焦作六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825民初4067号
原告:***,男,195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温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原耀明,焦作市温县太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1608001100080。
被告:***,男,1970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温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利冶,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101201610863602。
被告:焦作六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南通路19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00173550027K。
法定代表人:张耀中,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峥,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101201410333357。
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焦作六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36元,减半收取41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立俭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艳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