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08民终339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焦作六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南通路195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良承(焦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良承(焦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博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博爱县清化镇中山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张某,副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博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焦作六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博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双方不服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2023)豫0822民初15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焦作六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上诉。上诉人博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在收到本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交纳。
本院认为,焦作六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博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焦作六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博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935元,减半收取2968元,由焦作六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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