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六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焦作六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豫0802执2008号 申请执行人:焦作六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南通路195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河南海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河南海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3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潢川县。 申请执行人焦作六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豫0802民初7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确定:被告***于2023年7月31日前一次性向原告焦作六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320000元,如逾期未支付,被告***自愿向原告焦作六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0000元,并自2023年8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按照同期LPR的标准,以320000元为基数向原告焦作六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案件诉讼费3332元由被告***承担。因***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8月16日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通过邮寄送达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风险告知书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至今未申报财产。 二、本院多次通过“总对总”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账户,其名下无银行存款、不动产、机动车、公积金、证券、保险、理财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期限1年,自2023年8月18日至2024年8月17日,账户内并无款项予以处置。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续行冻结的申请。 三、本院于2023年9月27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布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经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不申请律师调查令,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后,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