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澄合华宇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某某、*龙博与被告澄城县中联劳务代理有限公司、陕西澄合华宇工程有限公司、澄城县社会保障事业管理局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陕0525民初第86号
原告***,女。
委托代理人李兰兰,女,陕西奥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女。
委托代理人***,女,系原告***之母。
原告*龙博,男。
委托代理人*根选,男,系原告*龙博之伯父。
被告澄城县中联劳务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渭南市澄城县庄头镇庄头街。
法定代表人马忠山,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玉洁,陕西李玉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澄合华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澄城县庄头镇镇镇政府西邻。
法定代表人*建民,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玉洁,陕西李玉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澄城县社会保障事业管理局,住所地澄城县西大街人力资源市场大楼10楼。
法定代表人赵宏,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淑利,女。
委托代理人雷青峰,男。
原告***、***、*龙博与被告澄城县中联劳务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劳务公司)、陕西澄合华宇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澄合华宇公司)、澄城县社会保障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澄城县社保局)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世强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兰兰、*龙博委托代理人*根选、被告中联劳务公司委托代理人李玉洁、澄合华宇公司委托代理人李玉洁、澄城县社保局委托代理人*淑利、雷青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龙博诉称,***之夫、***、*龙博之父*问选于2013年2月17日与被告中联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被劳务派遣至澄合华宇公司工作。2013年3月29日*问选在凌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医治无效死亡。2014年2月26日渭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问选所受伤害认定为工伤。三原告向三被告提出工伤赔偿,但三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不赔偿,为此原告提起劳动仲裁申请,仲裁机构驳回了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故请求三被告支付原告丧葬费23723元、支付一次性死亡补助金539100元、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1733.68元/月。
本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第五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在本案中,在被告中联劳务公司依法为受害人*问选交纳工伤保险费的情况下,三原告诉请的丧葬补助金、一次性死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应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如果三原告与社保经办机构就工伤保险待遇产生争议的,应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方式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龙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龙博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世强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黄李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