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XX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525执320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澄合**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XX城县。
法定代表人:王建民,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磊,男,系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男性,1963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遂平县,公民身份号码:41282XXXX312243639。
本院在执行陕西澄合**工程有限公司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晋LXXXXX、晋LXXXXX小轿车两台。因被执行人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已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消费,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陕0525执32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志升
审判员赵智斌
审判员郑建成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王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