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525民初984号
原告陕西澄合华宇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澄城县王庄镇。
委托代理人朱富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澄合华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就被告发生的交通事故赔偿问题达成了和解协议。原告提出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澄合华宇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