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金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国基通用技术有限公司、安徽金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执271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国基通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高新区天怡国际商务中心主楼3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XUTQXW。

法定代表人:张玉树,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金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包河花园商办楼ED#三楼073-075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93560330H。

法定代表人:李光霞,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安徽国基通用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金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合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合仲字第0722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安徽金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安徽国基通用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因本案执行标的额符合基层人民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受理范围,且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在合肥××运输法院辖区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经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且按照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其受理的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自行决定是否指定辖区有关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无需再逐一报经审批。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合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合仲字第0722号裁决书指定合肥铁路运输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夏秀群

审判员  谢学飞

审判员  孙 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尹文杰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一)执行标的额符合基层人民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受理范围;

(二)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在被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辖区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