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金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合肥市东方商城明泰光电商行与安徽金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02民初3455号
原告:合肥市东方商城明泰光电商行,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东方商城二楼北B#2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102MA2PEDHX34。
经营者:汪刘生,男,1982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委托代理人:杨友良,安徽众城高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金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经济开发区包河花园商办楼ED#三楼073-075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93560330H。
法定代表人:李光霞,总经理。
原告合肥市东方商城明泰光电商行诉被告安徽金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合肥市东方商城明泰光电商行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市东方商城明泰光电商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970元,减半收取485元,由原告合肥市东方商城明泰光电商行负担。
审判员  宣春莲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曹玲玲
书记员丁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