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金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金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合肥千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11民初19058号

原告:安徽金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经济开发区包河花园商办楼ED#三楼073-075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93560330H(1-1)。

法定代表人:李光霞,总经理。

被告:合肥千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徽州大道与福州路交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92676054P。

法定代表人:王传付,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金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干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金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金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金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合肥千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安徽金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倪友柱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国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