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金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金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04民初352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6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业琨,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金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经济开发区包河花园商办楼****073-0753。

法定代表人:李光霞,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李光霞,男,196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原告***与被告安徽金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光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作出(2021)皖0104民初352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安徽金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光霞银行存款58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对此,***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对冻结安徽金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光霞银行存款58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予以解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戴刚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