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金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金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302财保31号

申请人:***,男,196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

被申请人:安徽金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经济开发区包河花园商办楼ED#楼三楼073-0753.

法定代表人:李光霞。

申请人***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金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150000元。并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金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150000元。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恒民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