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102执90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执行人:安徽金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经济开发区包河花园商办楼ED#三楼073-07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93560330H。
法定代表人:李光霞,该公司执行董事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2019)合新劳人仲案字第326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深圳鑫时速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4318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吴晓林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单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