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祥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强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某某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523执422号
申请执行人:**强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县。
法定代表人:廖春松,总经理。
被执行人:***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
法定代表人:王丰兵,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强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皖1523民初7040号调解书己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16万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评估拍卖后清偿债务,或扣留、提取同等数额的债权、收入。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亮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