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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安徽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皖0122民初82号 原告:高某某,男,1970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系安徽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单位总经理。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安徽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高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