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勤志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勤志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合肥龙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肥龙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巢湖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皖0181民初4512号
原告安徽勤志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龙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肥龙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巢湖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权人新提起的要求债务人清偿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2020年6月12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皖01破申2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国购投资有限公司等43家公司的重整申请,其中即包含合肥龙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告安徽勤志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提起本诉的时间在此之后,原告安徽勤志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应予驳回,其应当依法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安徽勤志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740元,减半收取12870元,予以退回原告安徽勤志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肖金菊
书记员  朱雅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