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28民初1115号
原告:山东大和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临清市大辛庄办事处仁和居委会西段。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载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州***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武城县***镇**经济开发区044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德州欧亭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武城县***镇新佳路中段(德州鑫金空调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安徽勤志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莲花路与石门路交口***都会独栋办公别墅A16栋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松谷路396号合肥凤凰城酒店3-2109。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安徽省安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铜陵北路铁路生活小区5幢406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安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襄河镇清源路869号。
法定代表人:**香,执行董事。
原告山东大和电机有限公司与被告德州***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德州欧亭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安徽勤志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安徽省安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置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8日立案。原告山东大和电机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山东大和电机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大和电机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山东大和电机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