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02民初3013号之二
原告:安徽舒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龙岗街道九狮水岸物业二楼。
法定代表人:计恩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陈,上海建纬(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赤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蕲春县漕河镇漕河三路58号。
法定代表人:陈进雄,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世明,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舒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赤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舒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安徽舒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舒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6350元,由原告安徽舒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常茂泉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王明明
书 记 员 黄迪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