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舒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舒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淮北粤通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皖0621民初83号
原告:安徽舒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龙岗街道九狮水岸物业二楼。
法定代表人:计恩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涛,天津三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北粤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虎山路39号。
法定代表人:谢以清,该公司经理。
原告安徽舒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舒然公司)与被告淮北粤通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通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舒然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粤通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舒然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粤通公司向舒然公司支付工程价款30503.52元,并以30503.52元为基数,按照同期LPR自2021年7月14日起支付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均由粤通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8月10日,舒然公司与粤通公司签署了《淮北恒大名都出入口防护栏安装维修工程合同》,约定舒然公司为粤通公司提供防护栏安装维修,计价方式为综合单价,合同总金额为48832元。合同签署后,舒然公司如约履行义务,并按期上报施工资料、移交工程、申请结算。舒然公司向粤通公司提交了结算申请,并已得到粤通公司工作人员确认,结算价款为30503.52元,但粤通公司至今未能付款。
粤通公司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舒然公司为证明其诉讼主张,举证如下:1.《淮北恒大名都出入口防护栏安装维修工程合同》。证明舒然公司与粤通公司之间存在建设工程合同关系,约定合同暂定总价为48832元。2.发票。证明在2021年7月14日,舒然公司向粤通公司开具了面额为30503.52元的发票一张,粤通公司接收并入账使用,发票的金额是防护栏安装费用的结算金额。
本院经审查认为,舒然公司提供的二份证据能够相互印证本案基本事实,具有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本院均予以认定。
根据上述认定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审理查明的事实为:2020年8月10日,舒然公司与粤通公司签订一份《淮北恒大名都出入口防护栏安装维修工程合同》,约定舒然公司为粤通公司提供防护栏安装维修,计价方式为综合单价,合同总金额为48832元。合同签署后,舒然公司如约履行义务。2021年7月14日,舒然公司按照粤通公司的要求提供应付工程价款增值税发票,金额为30503.52元。该款粤通公司至今未能付款。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舒然公司与粤通公司之间签订《淮北恒大名都出入口防护栏安装维修工程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案涉工程已经竣工并验收合格,舒然公司与粤通公司也已经就案涉工程进行结算,粤通公司应按照应付工程价款的数额支付30503.52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第二十七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舒然公司与粤通公司对案涉工程价款利息未进行约定,舒然公司要求自2021年7月14日起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粤通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及质证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八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淮北粤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安徽舒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修工程价款30503.52元及相应利息(以30503.52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4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工程价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3元,由淮北粤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蔡淑华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丹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第二十七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