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舒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舒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义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422民初5534号
原告:安徽舒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龙岗街道九狮水岸物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592482266。
法定代表人:计恩胜,该公司董事长。
诉讼委托代理人:邓双军,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委托代理人:关丽娟,该公司经理。
被告:义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义城街道汪潦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140167U。
法定代表人:王家全,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安徽舒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义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安徽舒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安徽舒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舒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259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4630元,由原告安徽舒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家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 明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